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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基督教两会网站 | 作者:pmof8655b | 发布时间: 2019-11-19 | 220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20178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于201821日起正式施行。为明确《宗教事务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期限等,增强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规范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我局制定了《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821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办理。

第三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协调和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第六条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审批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第七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传承、历史和宗旨,拟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地点、教育培训计划;

(二)授课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

(三)教育培训大纲、课程设置情况和所用教材、讲义等;

(四)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

(六)管理组织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情况,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由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第十一条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批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

第十二条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公民众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

(三)拟建造像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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