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本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市辖区内各堂点负责人及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共同选派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三) 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会与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壹年。代表名额的产生办法,由本会与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会长、主任会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是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必要时,得增补或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新增的常委任期到下一届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凡召开常委会时,常委无故三次不到会者,即视为自动放弃常委资格,可在委员会上宣布罢免。需要增补常委时,其候选人从委员中提出,在委员会上选举产生后, 即成为本届常委。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任期到下届为止,连选得连任。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每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不可抗力事件:如主要负责人患重病、本市地震等自然灾害,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到下届为止,连选得连任。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其决议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不可抗力事件:如主要负责人患重病、本市地震等自然灾害,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信仰纯正,受过正规的神学教育,有牧养和治理教会的经验,热心教会事工,具有 良好的道德素养;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总干事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五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总干事担
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签署经济合同;
(五)代表本会行使民事行为;
(六)审批本会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市基督教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堂点开展工作;
(三)拟订堂点规章制度,提交会长会务会议通过实行;
(四)提名副总干事及各堂点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五)决定市基督教两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