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jzongjiaofazhi@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20年11月18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按照其宗教信仰组织或者参加宗教仪式,以及与中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方面交往等。
第四条 中国尊重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
第五条 境内外国人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接受中国政府依法管理,不得利用宗教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中国的公序良俗。
第二章 集体宗教活动
第六条 境内外国人可以在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寺观教堂进行,由寺观教堂提供专场服务;寺观教堂不能够提供专场服务的,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以下称临时地点)进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是指境内外国人组织的、有一定数量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不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境内外国人申请在寺观教堂组织集体宗教活动或者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应当推选三名以上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敌视中国的言行,没有不良记录,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中国居留许可期限还剩余六个月以上。
外国驻中国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不得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 境内外国人拟在寺观教堂组织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召集人向所在地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书面申请。
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根据申请和当地寺观教堂的情况,确定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应当告知该寺观教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寺观教堂不具备提供专场服务条件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应当书面答复召集人。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设立临时地点。
第十条 为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应当与召集人签订协议,明确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活动次数、活动人数、安全措施、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境内外国人在寺观教堂组织集体宗教活动,由该寺观教堂安排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确需由外国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该寺观教堂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在临时地点进行的活动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对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具有使用权;
(三)拟作为临时地点的建筑设施符合规划、建设、消防、建筑安全等法律规定,适合进行集体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临时地点,召集人应当填写境内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申请表,同时向申请设立临时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出具的寺观教堂不具备提供专场服务条件的书面答复;
(二)所信仰宗教的主要经典,该宗教基本情况的说明;
(三)拟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姓名、国籍、现居住地、中国签证或者居留许可有效期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