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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微言宗教 | 作者:Nathan | 发布时间: 2020-11-30 | 233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利用公益慈善活动或者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非法传教的行为;

(七)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称谓、认定条件和程序等。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五条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天主教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并祝圣。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应当在主教祝圣后二十日内,填写天主教主教备案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主教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团体出具的民主选举该主教的情况说明;

(三)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书;

(四)主持祝圣的主教签署的祝圣情况说明。

天主教主教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十八条 拟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后,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编制备案号。备案号采用十二位数字编码,依次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一位教别号和五位流水号组成。

第二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向完成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不得收取费用。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宗教团体、宗教事务部门不得重复认定或者备案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证书应当载明备案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一)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二)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三)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教务的宗教教职人员。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具体范围、任职条件和程序等。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拟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后十日内,由该场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任职人员产生情况说明;

(二)拟任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还应当提交离任该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材料。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拟备案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拟任职人员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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