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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赎罪论:安瑟伦至宗教改革的赎罪论
来源: | 作者:伯克富 | 发布时间: 2016-12-02 | 16505 次浏览 | 分享到:

贰、安瑟伦至宗教改革前的赎罪论

  从大贵格利到安瑟伦的五百年中间,神学上对于赎罪论的贡献无几。赎罪论有系统的研究,乃是在安瑟伦时期,他开创了赎罪论教义历史的新纪元。

一、安瑟伦的赎罪论

1、安瑟伦论赎罪

  坎特布里主教安瑟伦,在赎罪论上是头一个想以和谐、一贯的方法来讲述的人。《神为何成为人》(Cur eus omo)是安氏划时代的一本神学名著,他在这本书中将形上学的深度与陈述的清晰,合一炉而冶之。该书的首段证明在写出的当时,有很多人不明白为何要有赎罪论,也不明白赎罪论是什么。此书也指出当时赎罪论多是从基督论这一方面来讨论,当作道成肉身之必要性的问题来讨论,当时提出几个如下的问题:(1)神能不能用他无所不能的大能力,就象创造天地时那样容易的力量来拯救人呢?(2)慈悲的神能否乾脆赦免人的罪,不要求什么来满足他自己呢?(3)如果需要一个中保,他为何选择他的独生子来作中保的工作,而不拣选别的人呢?一旦允许耶稣道成肉身,就觉得这是一件伟大惊人的紧急事态,才能说明道成肉身的重要。关于道成肉身的这个问题,就解说了安瑟伦用“神为何成为人”的题目的目的。

  安瑟伦的整个神学思想的立场就是,赎罪的绝对必须,乃是为了要拯救人。安氏特别反对恢复说、付赎价给撒但说,以及基督之死仅仅彰显神对人的爱,认为此三说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这些学说不能适当地解释赎罪的必要性。根据他的意见,耶稣流血赎罪的必要性,必须根据神宇宙遍在的必要属性而存在。安氏在神的尊荣里找到了耶稣替人赎罪的根据。

  安瑟伦的正确立场,只能以他对罪与满足的观念来了解。人是神的受造者,应当将自己的意思完全服从神的旨意,当他以背判的心拒绝这样做的时候,他就是羞辱了神,并且亏欠了神的荣耀。神的荣耀受了亏损,不拘用什么方法,这个荣耀都必须收回来,不能因神的慈爱而疏忽了罪,因为这样一来变得不正规,而且也是不公义的。只有两个方法能叫神的尊荣得到卫护,就是藉着刑罚与满足。神并没有采用刑罚的方法,因为这样做就毁灭了全人类,而且也令他自己的目的──爱全人类,无法达成。于是他选择了满足的方法,这方法包括了两件事:(1)人向神提出有亏于神的甘愿顺服;(2)人应当补满亏欠神荣耀的地方,如何补满呢?就是要付上远超于实际上所亏欠于神荣耀的债。但是纵使最小的罪──得罪了一位无限的神──其重量也超过全世界而无法加以补偿。恩赐──安瑟伦视满足为一个礼物而不是一个刑罚──超越了一切非属于神的,只能从神而来,只有神才能做这个真正的赔偿,而他的爱,藉着赐他的儿子,来做此赔偿。神提供了这个满足还不够,他还必须成为人,就是成为欠下罪债之人中的一员,但他本身没有罪,他担当罪债并不是为他自己,只有神而人的这一位,才能够满足这些要求,并且显出神的公义。

  神而人的这一位,必须向神提出人所没有提出的顺服,但这还不足以维持神的尊荣,因为这只是人当尽的本份。在他这方面说算不上什么功德,可是以一个无罪者的身份来说,他不应当受苦受死。在他这方面说,绝对是出于自愿的,而且为了忠实地履行他对天父的本份,甘愿受痛苦与羞辱的死,他才将无限的荣耀交给神。这就是余德的工作(Works of upererogation),【注:此名词是根据路加10:35的拉丁文翻译(quodcumque supererogaveris)。此名词在中世纪时才被使用,为宗教改革家所摒斥的教义。】此余德叫人得益处。公义要求一白白得来的礼物当受赏赐,但是天父将其儿子赐给我们,并无任何希求,因为他不需要什么,因此所得到的赏赐就是叫人白白得益处,并且采取了罪得赦免,以及将来幸福的方式,使得那些按照福音命令生活的人得到益处。

2、安瑟伦贡献的评估

  安瑟伦的学说,对于赎罪论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贡献,其真实价值乃在于赎罪论客观性的事实,并将其重要性奠定于神不变的根基上,这不变的属性使得神不能够容许干犯神荣耀的人不受刑罚。若将之与后来发展的刑罚代替说相比较,就可发现后者之不健全,有下列几点:(1)刑罚与满足,从神那方面来说是有选择性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说基督在受苦上担当了罪的刑罚,这观念是靠不住的,因为基督的受苦被认为是向上帝的荣耀所表示甘愿的尊敬,是超余的功德,能补偿缺少德行的人。这正是天主教将补赎的观念应用在基督赎罪的工作上。(3)刑罚代替说一开始就是以私法或习俗原则说到赎罪,是矛盾的。根据这个原则,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他看为适当的满足,若是这样的话,为了建立赎罪的绝对必要性,就非公法的观点所能及。(4)将赎罪仅限于基督的死,而否认其生活的意义,乃是偏执一方的。(5)该说将基督的功劳应用在罪人身上,仅属外部的交易,并没有暗示基督与其信徒之间神秘性的联合。

二、亚比拉的赎罪论

1、亚比拉论赎罪

  亚比拉的理论除了在反对付赎价给撒但上与安瑟伦相同外,其他没有一样与安氏同。他认为基督的死不能算做是一种赎价,甚至也不能算做是给神的赎价。亚比拉也反对安瑟伦所说,神藉着他儿子的死与世人和好的论点,他认为神并不喜悦他独生儿子的死,作为罪得赦免的根基,而且也不需要这种根基,因为神是爱,不论有没有什么补偿,他都准备赦免人,他唯一想从罪人身上得到的就是悔悟,而且他也渴望饶恕那些愿意悔改的人;同时我们也可以说,我们是靠基督的血得称为义,与神和好。基督藉着取得人性,并为我们的教师与榜样以致于死,来显明神的爱,神的大爱唤起了罪人心中对神的爱,并且这是罪得赦免的根基(参路7:47)。这新被唤起的爱救赎了我们,使我们脱离罪的权势,并且领我们进入神儿子的自由中,所以我们顺服神是出于爱的动机。如此说来,罪得赦免是在我们心中的爱被挑起的直接结果,而基督的死只不过是间接的果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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