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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赎罪论:安瑟伦至宗教改革的赎罪论
来源: | 作者:伯克富 | 发布时间: 2016-12-02 | 222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督的功德遍及每一个动作、言语上,所以他生活的所有行动,对救赎人的罪都有贡献,这就是向神提出适当的补赎。严格地说,基督的受苦与死是不必要的,可是却有个适当的理由可说明,神为何需要基督受苦与死所作成的救赎,理由是要保全他的慈爱与公义,同时确保二者得到最大的彰显。基督的死彰显了神的大爱,给人立下了顺服、谦卑、坚定不移的榜样;基督的死不但救人脱离罪,也为人赚取了称义的恩典与永远的福气,并提供给人抵挡罪有利的动机。

  基督受苦对罪人得救有下列四点的影响:(1)藉着赚得救恩将福气传递给罪人;(2)使神得到非常的满足,也由于神秘的联合,使信者蒙受恩益;(3)为一甘愿的牺牲,使神喜悦;与(4)救赎罪人脱离奴役及刑罚。虽然人被魔鬼愚弄成为一属灵的奴隶,但是魔鬼也没有权柄要求赎价,所以它也没有得到这赎价。可是若没有洗礼和补赎礼,那么就算基督超余的恩典有多大,也不能救人,理由乃在于信者与元首耶稣基督神秘性联合的必要性。

  阿奎纳多马论点的评述

  阿奎纳的观点与安瑟伦的极为相似,可是在某些方面的观点低于安瑟伦的观点,主要是未能表显出逻辑上的清晰度,也未能说出赎罪的必须性是根据神的属性,他只说出赎罪仅在乎神的旨意。这种武断的内容就成为敦司苏格徒满意接受说的前身。而阿奎纳的观点优于安瑟伦的地方,乃在于论到刑罚性补赎的观念,意思就是藉着刑罚来满足神的要求;阿氏特别强调基督的功劳,在基督自动的顺服与被动的顺服间,加以清楚区分,并在神秘联合的观点上说明基督的功德传给了信徒。

五、敦司苏格徒论赎罪

  阿奎纳代表了多明尼加的神学,亦即天主教会公认的神学;而敦司苏格徒则是方济神学的创始者。敦氏的神学著作主要是批评性的与消极性的,他没有象阿奎纳一样写下了神学总论,但在他所写兰巴德嘉言录的注释中,提到了有关基督赎罪的见解。我们可以推测他接受了兰巴德的赎罪观,因为他并没有更正兰氏错误的地方,而他这样做为的是让兰氏的赎罪观 ,有更积极建设性的成就。在一些重要的观点上,他与以前的神学家相悖。

  敦氏使得赎罪观完全依赖神武断的旨意。他声称,向神提出补赎单单是因为神的要求,是神要的;但是并不是说神一定要这补赎,这完全是神的意外行动。此外他还主张,纵使容许补赎的必要性存在,那也不一定是说非要采取目前已经实际发生的外部方式(指基督被钉十字架),故提出补赎的并不一定是他,或比受造之物更大的一位。这样说来,如果亚当能表现的敬虔一点,那他也可以救赎他自己初犯的罪了;再者;敦氏没有考虑到补赎的证明,一定要由人提出,不然神也可能接受一位天使的工作,当做一充足够用的救赎,因为这全在乎神决定性的旨意。

  然而神从永远就预定了基督受苦,作为预定之人得救的方法。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苦难,之所以有特别的价值与果效,只因为事先已预定为救人的方法,且神甘愿视此方法为有效。敦氏否认基督功劳的无限价值,因为他说那是带有人性的功劳,终究是有限的;然而,由于神旨意的决定,就接受了这些功德为有用的,即一项与所欠债务相称的功劳,神也会接受,这就是通常所谓赎罪论的满意接受说(Acceptilation Theory)。但根据马金他须,实在应称为赎罪的接受说(cceptation 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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