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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赎罪论:安瑟伦至宗教改革的赎罪论
来源: | 作者:伯克富 | 发布时间: 2016-12-02 | 163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上的理论使得亚比拉陷入藉洗礼罪得赦免教义的困境中,如果藉着基督之死在我们心中挑起爱,而使我们得救,那么为什么还需要接受洗礼而得救呢?对于这个问题亚比拉回答说,如果在被唤起的爱心之后没有洗礼或殉道,我们必须说,我们未持之以恒。这意思就是说,虽然在洗礼之前已经有了被唤起的爱,但若不接受洗礼,那就还没有得到罪的赦免。特别在婴儿洗方面,亚比拉被迫承认罪得赦免与心中挑旺起的爱无关。教义史专家路福斯说的很对,他说亚比拉的论点若不大加改变,那就无法得到支持。或许因为这个事实,亚比拉有时候会说基督担当了我们的罪,他的死是为我们的罪而献祭。

2、亚比拉论点的评述

  亚比拉的理论与安瑟伦的赎罪论是大相径庭的,他的论点非常主观,且在他的论点中也缺少了道德的深度与内在的清晰性,而此二者正是安瑟伦赎罪论中的特性。在亚比拉的理论中我们可以发现今日赎罪论所谓道德感化说的典型代表,这种道德感化说是出自错误的原理,说爱在神里面是统管一切的中心属性,而忽视了神公义与圣洁的要求,况且此说也没有提出基督受苦的适当理由。假如神不要求补赎就赦免了罪,那么为什么神还牺牲他的儿子受痛苦与羞辱的死呢?神既然能用其他很多的方法,来唤起罪人对神的爱,那么他这样做岂不是令人怀疑他启示爱的实际吗?这种理论剥夺了基督受苦救赎的意义,而将他降低仅仅为一个道德教师,藉着他的教训与榜样来感化人。

三、伯纳德论赎罪

  伯纳德对亚比拉的理论加以批评,但自己却没有提出什么有关赎罪论的观点,同时他也不接受安瑟伦的见解。他特别攻击亚比拉对于基督教理性化的解释,并且也反对亚氏所支持基督的榜样使我们成为圣徒,就象亚当的榜样使我们成为罪人的论点。他十分愿意承认基督之爱的榜样与伟大,但只是在他救赎的工作上才可以找到。事实上他这样的见解与亚比拉相同,是在基督的人类生活与受苦上强调基督的爱,但他在此不仅看见神爱的启示,也看见基督自己神性具有拯救能力的彰显。

  伯纳德的见解可以说是爱任纽与阿他那修赎罪教义在西方教会的翻版。他说道成肉身就是神进入人间,然而我们必须注意,他并没有强调道成肉身的外在结果,即如带来生命与不朽;他所强调的乃是在人心中的心理影响,即如在人心中启发出象基督一样的忍耐与爱心。同时,他并不以纯主观的观念为满足,而坚信一项作为主观根基的客观救赎,即天父并没有要求他儿子死,但接受他自愿的死作为祭物,而此祭物救赎我们脱离罪恶、死亡与羞辱,并叫我们与神和好。

四、赎罪论的综合见解

  在经院神学家中如兰巴德、波拿文土拉与阿奎纳,都受到安瑟伦与亚比拉的影响,他们都从此二人的理论中有所引证,但却未能将此二人的思想组合,成为一致的理论。

1、兰巴德论赎罪

  兰巴德的彼得是以基督的功劳为理论的出发点。基督藉着他敬虔的生活,为自己赚取了功德,不致受苦,反而得荣耀,当他受苦又受死的时候,他是甘心乐意的,并非为他自己,乃是为着罪人。因此,他为罪人赚得了脱离罪恶、魔鬼与刑罚的救赎,并得进天堂。到目前为止,这些思想都是从安瑟伦而来的,但是问到基督的死如何影响到救赎的时候,他回答说这是显明神对人的爱,藉着神对我们这样的大爱,我们就受感动要爱神,如此使我们脱离了罪,更使我们成为义,当我们脱离罪的时候,我们也就脱离了魔鬼。

2、波拿文土拉(Bonaventura)论赎罪

  根据波拿文士拉,对于道成肉身的必要性,乃是为了要补偿而存有的。仅仅一个受造者是不能为全人类的罪作补偿的,而且从另一个族类,也不适宜担当此任,因此必须有神而人的一位来作补偿。基督藉着他的功劳,就是他藉着受苦而赚得的,作成了此补偿。作补偿就是向神付上神所当得的荣耀,藉着基督的受苦来完成此补偿,作为安抚神最适宜的方法,这样,神的慈爱与公义都得彰显。可是他这种说法是安瑟伦与亚比拉二人的合论 ,说基督受苦是最合适的方法,因为这最适于在人里面唤起对神的爱。论到基督与教会的关系,波氏远比安瑟伦解说的更好,他说明基督是教会的头,他才能将祝福传递给他的肢体。

3、阿奎纳多马论赎罪

  经院学派最伟大的神学家就是阿奎纳多马,他比其他任何中古时期的神学家对前辈的神学思想更吸收的完全,因此我们在他的思想中看见安瑟伦与亚比拉的观念是不足为奇的,而且论到基督赎罪的意见陈述上,他也没有一致的论点。

  在其意见陈述上使我们想起了爱任纽与亚比拉,他认为在基督人性中可发现一切恩典的丰满性,因为他是人类的元首,所以他的完全与德行就传给了那些愿意顺从头的肢体。为一新人的基督,是新人类的原理,我们可从其为教师,并藉其教训、行动与受苦为人类榜样的观点来看救赎的工作。基督的受苦更显明了神的爱,并在人心中唤起了回应的爱。

  然而他也有一项更属安瑟伦的思想路线,也就是天主教会所遵循的。阿奎纳主张救赎并非绝对必须,因为神可以让人类在他们的罪中灭亡;从神的属性看来,他也认为这样的做法是最合宜的。此外,他还有的意见就是,神不要求任何适当的补偿也能救赎人类。他认为在人世间一般的审判官不可能忽视人对律法的干犯,但是在人犯罪的情形下神能这样做,因为他本身就是公义的来源,以目前的情形,他是受害的一方;且神本着他自己的意志来决定何者为是,何者为非,并且他无需补偿而赦罪,因为这并没有得罪什么人,然而神却要求一定要他的儿子道成肉身来作补偿,因为一个人不能救赎所犯抵挡一位无限之神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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