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主任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3以上的成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民主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审阅、签名。民主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章程规定的,参与决议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民主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名执行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单位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本单位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单位发生上述行为或者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机构负责人对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出人事安排建议;
(七)执行机构负责人不是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列席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监事 名(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监事由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代表协商推选产生和罢免,报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和本单位其他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向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成员以及执行机构负责人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情况;
(四)监督重大人事任免、重大财务事项、重大活动安排、法人登记事项变更;
……。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可靠、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二)忠于职守,具备履行监事职责的能力;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
(四)是中国内地居民;
……。
监事不得从本单位领取报酬。
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由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予以更换。
第三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财产和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用于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年度工作报告发布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在国家宗教事务局指定的平台上发布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情况,建立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开法人登记事项、章程、民主管理委员会组成及变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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