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我局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于2019年4月1日起使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9年1月26日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行为。
三、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宗教活动场所根据示范文本制定的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准予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 (宗教活动场所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是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接受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信教公民的信仰生活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二)从事宗教文化研究;
(三)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
(业务范围应当具体明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六条 本单位设民主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为 人(3-25人)。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不超过3名)。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 年(一届任期4或5年)。
第八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拥护本章程,认同本单位的宗旨,自愿为本单位服务;
(三)熟悉宗教政策法规和本宗教基本知识;
(四)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是中国内地居民;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
……。
第九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的原管理组织和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共同提名协商确定;
(二)民主管理委员会换届时,由本届民主管理委员会商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推选产生新一届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民主管理委员会罢免和增补成员应当商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经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四)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推选、罢免和增补结果,报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了解本单位的运行状况,查阅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推荐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参与民主管理委员会决策;
(四)履行民主管理委员会赋予的职责,执行民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五)按时参加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六)积极为本单位的建设建言献策;
……
( )力所能及地承担本单位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章程,恪尽职守、维护本单位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推选、罢免主任、副主任、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议定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人事事宜、重大财务事项、重大活动安排、法人登记事项变更;
(八)听取、审议执行机构负责人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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