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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基督教两会网站 | 作者:pmof8655b | 发布时间: 2019-11-19 | 16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20178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已于201821日正式施行。为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规定,明确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8222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三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以下称临时活动地点)。

第四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

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

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

第五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二)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四)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五)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前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二)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三)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四)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五)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七条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所在地没有县(市、区、旗)宗教团体的,征求市(地、州、盟)宗教团体的意见,市(地、州、盟)没有宗教团体的,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  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可以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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