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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来源:中国基督教两会网站 | 作者:pmof8655b | 发布时间: 2019-11-19 | 132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本单位终止的,应当在决定终止后15日内,报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单位宗旨相符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次)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于民主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民主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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