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本单位终止的,应当在决定终止后15日内,报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单位宗旨相符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次)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于民主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民主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