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那么教会是否也需要有一套严格而健全的规矩呢?答案是肯定的。正如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教会也应当有教规,这教规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教会的纪律。当教会中有信徒犯错(或犯罪)时,有很多人纠结于是否要对其进行纪律处分,也有人苦于教会中缺乏系统性的纪律规章可以参照,因而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中。那么,教会应当具备哪些性质的纪律?其目的和作用是什么?教会在执行纪律时应当遵照什么样的原则?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简略的分析和探讨。
一、教会纪律的两种类型
(一)预防性纪律
这类纪律是对教会信徒乃至圣职和事工人员所提出或制定的行为规范、组织制度和工作规章,通常是要求信徒一定要做到哪些事(或达到哪些标准)以及禁止或戒绝哪些事,例如要求信徒爱护教会公物,不可随意损坏;要常常参加礼拜和聚会,不可迟到;要勤于教会圣工,不可三心二意;要保持教堂环境卫生,不可随地吐痰;聚会要保持安静秩序,不可喧哗、窃窃私语等。这类纪律通常有三个方面的根据和来源:一是根据圣经的教导,如旧约中的“十条诫命”、新约中基督的“登山宝训”等;二是根据教会的传统,其中有大公教会传承的教规,也有某些教派传承的教规;三是根据教会的实践,即由教会实际需要出发而制定的某些规章制度,如教会账务规章、教会信徒守则等。此种纪律主要是为了对信徒的行为起到提醒、约束和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二)惩治性纪律
这类纪律主要是从教会的角度对犯错的教职人员以及信徒施以必要的处分或处理措施,从而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根据犯错者过错的大小施以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或惩戒措施是很有必要的。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不端的信徒可以予以教育规劝,屡劝不听且情节严重者,堂点管理组织报本地教务组织核实审定后,可停止其圣餐,以至除名;对行为不端的教牧人员,可以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革除圣职等。
二、教会纪律的目的和作用
(一)保持教会圣洁健康完美
建立一套具体而严明的教规和纪律是教会保持其自身圣洁性的一个重要保障。一个人犯罪往往不仅会影响到其自身道德和灵性的健康,也会影响到他人甚至教会的全体,所以执行教会纪律有利于防微杜渐,做到惩恶扬善,保持教会整体的健康与完美。古代以色列人在攻占迦南艾城时,因亚干一人犯罪致使全民受到连累,导致战争一度失利。为了将罪恶从民中除去,亚干最终被民众处以石刑。这是一个历史的前车之鉴。今天的教会要保持其圣洁性,也当从会众中除去一切的罪恶。所以保罗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参林前5∶11)
(二)敦促教友悔改归正学义
惩治犯罪的教友不是教会的根本目的,根本目的乃是通过纪律约束和纪律处分来敦促相关的教友认识并承认过错从而悔改归正。倘若教会不具备一套系统的纪律规章,则同工和教友的行为便很难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参,对错是非便含糊不清,在许多事情上莫衷一是。良好而健全的纪律和制度有利于鞭策信徒积极进取,归正学义,也能敦促他们及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自古至今,在历代教会的信徒当中出现了不少违背教义教规和道德伦理的事,有的得到了及时的处置和纠正,也有的却无人过问,被听之任之。我们应当合理而有效地运用教会纪律来规范同工和教友的行为,帮助犯错者认识错误,走上正途。
三、教会执行纪律的原则
(一) 既不纵容包庇,也不严责苛求
对于教会中犯错的弟兄姊妹,我们既不能纵容包庇,文过饰非,甚至推波助澜,也不能无中生有,恶意攻击,或借机报复。对待教友的错误或过犯要本着实事求是和仁爱公平的原则。耶稣说:“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参太5∶37)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坚决抵制罪恶,绝不与罪恶妥协,更不与罪恶同流合污;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冤枉或故意恶待任何一位教友。对犯罪者一味地纵容包庇,并非真正爱人的表现,反倒是害人,因为这样会使犯罪的教友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以致最终欲罢不能。相反,明确地指出失足教友的错误,甚至对其采取一定的纪律惩戒措施,这在当时可能并不易被该教友接受,但从长远来看,这样或许更有利于催促其反省,促使其真正悔改。因此,纪律处分是对犯错教友的爱护和督促。
(二) 既要事前预防,又要事后处置
上文已经提到教会纪律有两种类型:一是预防性纪律;二是惩治性纪律。这两类纪律都是很有必要的,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既要做到事前预防,又要做到事后处置。通常而言,要以预防性纪律为主,惩治性纪律为辅,两者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各自的作用。所谓事前预防指的乃是平时在教会中要做好纪律方面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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