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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基督教两会网站 | 作者:pmof8655b | 发布时间: 2019-11-19 | 220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一章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

讲经讲道审批

 

第六十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9项。

第六十一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十二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

)邀请单位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第六十三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邀请理由;

)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入境身份说明及拟讲授的主要内容

)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六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邀请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邀请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章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的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由发起人提出申请。

第六十七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二)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三)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第六十八条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除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成立宗教团体所在地本宗教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本宗教的主要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三)拟成立的宗教团体组成人员的情况说明。

第六十九条  申请变更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由该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第七十条  宗教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

(一)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一条 申请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7日印发的《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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