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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赎罪论:宗教改革后之赎罪论
来源: | 作者:伯克富 | 发布时间: 2016-12-02 | 18162 次浏览 | 分享到:

肆、宗教改革后之赎罪论

一、苏格兰精华派的争论(The arrow ontroversy in cotland

1、新律法派论赎罪

  十八世纪初叶,苏格兰兴起了一个颇具意义的争辩,主因是十七世纪盛行的新律法主义,在苏格兰又出现了。这名称的由来是根据将福音变为新律法的事实,根据此见解,基督为所有的人赎罪,意味着所有的人都有得救的可能,这样就将所有的人带入一种可能得救的情况中。基督已经履行行为之约的一切条件,因此将行为之约的旧律法废除了,所以他的赎罪工作可以称为我们律法上的义。他既已履行行为之约的一切条件,他就引入了一个新的律法,那就是福音之律,所要求的只是信心与悔改。这就构成了信者的福音之律,也就是信徒称义的根基,而并非是耶稣基督所归于的义。这样一来,恩典之约变成了行为之约,这简直就是改头换面的阿民念主义,只是换了一个新名称而已。

2、精华派论赎罪

  新律法派的立场,在英国受到费薛于一六四七年所出版的《现代神学精华》一书所反对,等到新律法主义出现在苏格兰的时候,此书已经由郝格(James og)于一七一八年再版,同时受到鲍司敦(Thomas oston)等人的赞助,这些人连同郝格都被称为精华派(Marrow-men),不久这些人被指控教导反律法主义(antinomianism)(其实他们被冤枉了,他们乃是反对新律法主义),并且也说他们赞同普遍救赎与普遍赦免的教义。虽然这些攻击对他们不公平,可是我们必要提出,他们的意思是要确立救恩普遍性提供给人的保证,这使得他们运用一些令人怀疑的词句,而自找攻击。其实他们这些人倒是很热心的赞成纯正的加尔文主义信仰,说基督的死是履行了救赎之约,为神所拣选的人赚得了救恩;但他们同时也坚持基督赎罪的一般性关系。他们说,基督之死虽然不是为所有的人死,即不是要救所有的人,可是如果人愿意接受他,那么他就能够救所有的人,因为他死是为所有的人。神牺牲的爱,使得基督成为人的礼物,并且成为万人得救赎的恩益,以信心为支取的条件,这就是救恩普遍提供给人的根基;同时,只有神所拣选的人才是神拣选之爱的对象,也只有这些人才能得到救恩。他们这样的信仰立场,于一七二○年被定罪,并于一七三三年发生了大分裂。

二、施来尔马赫与黎秋论赎罪

1、施来尔马赫论赎罪

  在施来马赫的赎罪论中,我们看到比较新的思想观念。他完全反对刑罚性的补赎教义。在施氏的思想中,除了论及基督同情的受苦之外,他的赎罪论与以前所提的学说,很少有类似的地方,他这种基督同情性的受苦,只令我们想起亚比拉的见解。亚氏主要的思想多少反应了古代教父的思想,古教父强调道成肉身乃为基督最伟大的救赎作为,但是却没有亚氏泛神论的观念。在海格尔的影响下,道成肉身为救赎中心事实的这种观念又得以复苏,为施氏所采纳,着重点稍稍有些不同。

  施氏认为基督是一个原型人(archetypal man),为人类完全的模范,他的独特性在于他具有一项与神联合的完全意识的事实,并且他也理解到,在他无罪完全的性格中有人类的命运。因为他是第二亚当,正象第一个真人,被置于更美善的环境中,由于顺服而保持完全无罪。他是人类属灵的领袖,能使所有的人类得到那更高尚的生命,成为完全有宗教的人,与藉着活泼的信仰,使他人也成为完全有宗教的人。这种超越的尊严,在神特别与基督同在的事上得到解释。他进入人类的生命中成为力源,使凡与他接触的人,都领受到高尚的生命,并将与他自己相似地神的意识的内在经验传达给人。他的作为是一种创造性的,是一种赐生命,灵与灵的感应。他甘愿地受苦与受死,就彰显了他对人类的爱,以及他对他使命的奉献精神,并加深了他给以前远离神的人的感力,这个见解被称为赎罪论的神秘说。这种见解完全是主观的说法,所以根本不能算是什么赎罪论;此说也没有论及罪孽,只是解说人如何在罪污中被解救出来,而这种罪污在他的理论中也根本算不上是罪,他也没有解明旧约圣徒是如何得救的。

2、黎秋论赎罪

  黎秋在现代神学中的影响力,仅次于施来尔马赫,并在今日神学思想中仍具潜力。黎秋的观点,认为基督是一个人,对我们而言,他只是有神的价值,而他的工作则使得神的称呼归之于他。黎氏否认代替性赎罪的事实与可能性,他声称,与神和好完全在乎罪人对神态度的改变,并主张,救赎的工作主要是属于一个社团,只要他们成为被救赎社团的一份子,并得到它的好处,那么个人方面则只是次要的。根据黎氏来说,基督完成了救赎,正如他是神完全的与最终启示的持有者,并为基督徒社团的创立者与支持者,那就是神的国。由于基督完全信靠与顺服的生活,设立了基督徒社团,并藉着他尽忠职守,才使得他能担当苦难与死亡。然而这个死没有为罪作挽回祭的意义,它的价值乃在于继续挑起人对神的爱的一个坚定信心的事实,乃在于顺服至死并胜过世界的精神。但是神赦免罪是根据基督建设天国或为天国的缘故而赦免,因此为了与道德感化说有所区分,黎秋断定了一个赦罪客观的根据。有时他似乎认为基督只是一个榜样,但这也只是从外表上来看,他主要是藉着集体的精神与生活来追溯基督的感化,而这种集体的精神与生活,是从主传递到他所设立的社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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