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基督教协会章程
(太原市基督教第七次代表会议2008年8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太原市基督教协会,简称“太原基协”。(英文译名为:Christian Council Taiyuan.简写为:TYCC)与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合称为“太原市基督教两会”。
第二条 本会为太原市基督徒的地方性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高举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联合全市各县(市、区)堂点,连于元首基督,共同发挥基督肢体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体,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为全市各县(市、区)堂点,在圣工上提供服务;在圣灵的引领下,同心合意,遵照《圣经》真理,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在众肢体间的关系上“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太原市民政局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太原市桥头街98号。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在太原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二)积极学习和推进神学思想建设;
(三)推进中国教会的神学教育、人才培训;
(四)推进《圣经》、圣诗及其它基督教书刊的销售工作。
(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
(六)积极组织学习各地教会在传道、牧养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七)制订教会规章,督促检查各堂点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场所的管理水平;会同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制定教职人员的生活费、福利、退休等保障制度,以保证其生活安定;
(八)积极开展与外地及海外基督教会的友好交往;
(九)本会加强对各县(市、区)堂点堂委会的管理与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教务方面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妥善安排、解决各堂点的教务问题;
(十)本会与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联合召开基督教代表会议及其它联席会议;
(十一)本会与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分工合作关系,配合与协助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作好市基督教的各项事工;
(十二)本会与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为各堂点按立被推选的长老人选,任命或调动教牧人员主持各堂点教务工作,为各堂点派立被推选的执事(包括期满后更换执事);为太原市区域范围内各堂点统一命名,协助设立各堂点;
(十三)本会的决议涉及各堂点的,堂点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本会应予督促;
第三章 信徒
第七条 本团体的管理范围:太原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所设的基督教堂点和信徒。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信徒,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常年居住太原市自愿加入本教会的信徒, 以及经本会正式聘请的教牧人员;
(二)承认正统的基督教基本信仰、《圣经》的权威性和接受使徒信经;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拥护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维护教会合法权益;
(四)自愿成为本会信徒,并愿意在各堂点服务的信徒;
(五)在本会服务范围内密切联系信徒。
第九条 信徒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向太原市基督教会所在的堂点申请受洗,经本会教牧人员或各
堂点负责教务的同工谈话、考核后,由太原市基督教会统一安排受洗;
(二)历史上已在基督教内受过洗礼的;
(三)信徒受洗加入教会的同时,只要具备第八条的五个条件,即成为本会管理范围内的信徒。
第十条 信徒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教务以及其它活动;
(三) 接受本会提供的符合规章制度的服务;
(四)参与本会范围内各堂点的工作(包括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信徒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教会的宗教活动;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本会对信徒不收会费,由信徒按自己的经济能力,在各教堂所设的奉献箱内自愿奉献钱物;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信徒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教会;信徒如果放弃基督教信仰或受洗后不参加本会的礼拜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信徒如有严重违反《圣经》和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委会或会长会务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本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市辖区内各堂点负责人及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共同选派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三) 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会与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壹年。代表名额的产生办法,由本会与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会长、主任会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是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必要时,得增补或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新增的常委任期到下一届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凡召开常委会时,常委无故三次不到会者,即视为自动放弃常委资格,可在委员会上宣布罢免。需要增补常委时,其候选人从委员中提出,在委员会上选举产生后, 即成为本届常委。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任期到下届为止,连选得连任。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每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不可抗力事件:如主要负责人患重病、本市地震等自然灾害,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到下届为止,连选得连任。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其决议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不可抗力事件:如主要负责人患重病、本市地震等自然灾害,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信仰纯正,受过正规的神学教育,有牧养和治理教会的经验,热心教会事工,具有 良好的道德素养;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总干事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五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总干事担
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签署经济合同;
(五)代表本会行使民事行为;
(六)审批本会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市基督教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堂点开展工作;
(三)拟订堂点规章制度,提交会长会务会议通过实行;
(四)提名副总干事及各堂点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五)决定市基督教两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在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秘书长因其它原因不能主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总干事可兼任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秘书长的工作;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会长会务会议主持召开,会长会务会议是委员会或常委会闭会期间的领导组织;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必要时,得与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任会务会议举行联席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宗教房产出租收入。
(二) 来自各堂点的捐赠和基督徒的自愿奉献。
(三) 政府资助。
(四) 分支机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或服务所产生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规定,接受基督徒的自愿奉
献款。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事工的发展,除合理分配给教
牧与工作人员生活费外,不得私自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太原市基督教信徒公布。涉外捐赠应向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汇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财务方面的审议和太原市民政局在社团方面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并报太原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太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太原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12日太原市基督教第七届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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