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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来源:太原基督教两会 | 作者:太原基督教两会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6-04-19 | 146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太原三自”。(英文译名为: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 in Taiyuan.)简写为:(Taiyuan TSPM),与太原市基督教协会合称“太原市基督教两会”。本会的宗旨: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带领全市基督教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高尚的社会道德风尚;增强教内外团结,为办好太原教会提供服务,引导全市基督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使全市基督徒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宗教房产出租收入;

(二)来自各堂点的捐赠和基督徒的自愿奉献;

(三)政府资助;

(四)分支机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或服务所产生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务院第145号令接受基督徒的自愿奉献款。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事工的发展,除合理分配给教牧与工作人员生活费外,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太原市基督教信徒公布。涉外捐赠应向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财务方面的审议和太原市民政局在社团方面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并报太原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太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太原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812 日太原市基督教第七届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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