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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赎罪论:改教时期之赎罪论
来源: | 作者:伯克富 | 发布时间: 2016-12-02 | 247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索西奴论点的评述

  索西奴的观点实不值一顾,乃为古代教会所定罪的各项异端之大杂烩。他是古代伯拉纠主义,相信人生来就是善,并有属灵能力的复活;是属嗣子派的异端,即基督原为人,为上帝立为嗣子的异端;是属赎罪论的道德感化说,特别强调基督的榜样生活;也是属敦司苏格徒在神里面武断性旨意的说法。他这种理论在那些反对赎罪论代刑说的人中,也没有得到支持。鉴于此说彻底唯理派的事实看来,这理论完全违反圣经中所启示的事实,与得救者所经历的事实。

三、格鲁修的赎罪论

  格鲁修的赎罪论,实是改教家与索西奴观点的折中,但明显可见格氏本身并不如此承认,因为他写了一本书名为《卫护有关基督赎罪大公性信仰》来反对索西奴。这是一位很能干的法律学家的著作,他是根据罗马法写的,而索西奴的赎罪论也是根据罗马法写的,所以格氏在这本书中指出索西奴在辩论中的破绽。同时,格氏未能说到索西奴论改教家有关赎罪论的批评,那就是说基督并没有、也不能够真的承担加诸罪人身上的刑罚,事实上,格氏本人也是扬弃改教家的观念,并且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他主张,在神里面并没有分配性公义的性质,那就是说,不是在每一个特别的事件上都要求律法得到满足,而是在违反律法的情形下,才一定要藉着必要的刑罚来得到完全的满足。与罪人有关的律法,并不是神故有公义的翻版,乃是一积极、绝对的律法(与自然律相反),也是神旨意的产品,藉此神不受任何捆绑,他可以随意更改或废止此律法,而此律法的本身及其刑罚,可以被宇宙的统治者修改或废除。

  虽然神要律法生效,且有约束力,可是他还保有一松弛力,假如是他看为最好的,他才不那么严谨,但必有重要的理由,他才在律法上不那么严厉,这就是格鲁修所主张赎罪论的概念。在严谨的公义上来说,罪人是应该死的,甚至受永远的死亡;但事实上那个处决并没有严格的执行,因为罪人被释放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大解脱,无需刑罚,且无需严格的补赎。格鲁修是说到基督提供了补赎,但这不能用严格的意义来了解,正等于人所当受的刑罚,那只不过是在名义上等于神喜悦接受了补赎。格鲁修说:“圣父的这种行动只是关系到律法上得到解脱,至于论到罪犯则是得到赦免。”根据改教者教导的赎罪论,在最高的大法官方面在代替性原则上是有这种松弛。根据格氏论基督的受苦,只不过是在名义上等于人类所当受的苦,但他并不承认他所主张的理论是一满足接受说,根据他的说法就叫人能看出他所透露的,即债权者无条件地赦免了亏欠他的人。

  这样一来问题就发生了,神既然有能力,为什么不乾脆把律法废除了呢?为什么基督必须受苦呢?为什么不完全地取消这刑罚呢?格鲁修这样回答,为宇宙治理者的神,在同广大的国度中必须维持秩序。若不用某种方法显明律法的不可侵犯性,以及他抵当罪的圣怒,而就赦免了罪,这对他来说是不妥的。赛德说:“神儿子的受苦与受死是表明神恨恶道德上的邪恶,关于此点,赦免那个刑罚乃为稳妥而明智之举,但论到神及其属性方面来说,不用刑罚他也可以照样赦罪”。因此赎罪的必要性乃是根据宇宙道德政府的利益,所以这种理论被称为赎罪论的政府说。

格鲁修见解的评估

  格氏的赎罪论,一方面表示在某点上倾向改教家的教义。在他的教训中最低限度表显了客观的赎罪,并主张赎罪论之必须,在确保宇宙的道德政府,可是这种说法在改教家的心中只占次要的地位。另一方面格氏的见解也与索西奴的见解有密切的关联,二者均否认基督的补赎为神属性中所要求的,也就等于说他们反对罪受刑罚。根据格鲁修,可清楚看出基督的死,仅是为人作榜样,而完全不是惩罚性的,但改教者说,二者皆是。结果,根据格氏的学说,基督受苦仅仅是为了阻止将来的犯罪,而不能赎过去的罪。

四、阿民念派的赎罪论

  在格鲁修的著作出版后,有两位神学家在阿民念的赎罪见解的形成上,有极大的贡献,这两位就是克赛拉斯(Curcellaeus)与林宝(imborch)。虽然他们在格氏企图在索西奴派与教会教义之间从事冒险上有份,但他们并未采纳格氏的思想,他们把赎罪的必须性建立在神的属性上,而非建立在道德秩序的利益上,是与改教者完全一致,虽然他们在合理的一致性上未能达成理想。

  阿民念说到基督死的见解,认为是一祭物(sacrificial offering);同时又主张,这祭物不应当做为还债,也不应当做公义的完全补赎。即基督的死乃是随罪得赦免之同时而来的一种东西。在旧新约中,神视赦免之恩的彰显与祭牲之死有关联。基督的受苦与受死被认为是刑罚的与司法的,因此被认为是有惩罚的性质在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担当了人所应当受的,只不过是由于神的指定,他的死取代了受刑的地位,如此发生神与人和好的功效,并得到罪的赦免。这意思是说,基督的死并不被认为是代替了刑罚,而改教家则认为正是代替了刑罚。据阿民念派说,基督的死是一种仁爱的填补,使神的慈爱得到补赎,而代刑的观念则是低下的。阿民念派在这一点上与格鲁修是一致的。

  他们对于所采用的正式赎罪论有几点异议,兹提重要之点如下:(1)基督并没有担当一切罪的刑罚,因为基督没有受永死。在他的情形中,没有受无穷尽的痛苦,也没有受绝对的失望。(2)如果基督完全地为人赎了罪,那么就没有神的恩典所要做的事了。如果神的公义得到满足,那么罪得赦免就与神的怜悯无关了。与(3)如果基督达成了一项完满的补赎,那么神就没有权利要求信心与顺服,如果他不顺服,他也就不能够刑罚罪人,因为为了同一的罪而受两次刑罚,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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