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黑格尔论罪
黑格尔认为罪是人进化的必要步骤,因为人是有自我意识的。人原初的情况是天真无邪的──几乎与野兽相似的情况──在此情况中他不知何为善、何为恶,只是生存于自然中。这种情况对动物来说是自然的,对人来说却不是自然的,因此这并不是一理想的解释。人被注定是要离开这种情况,而成为一自我意识者。由自然而转变为道德的情境中,需要受到知识的影响。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就使人从乐园的景况中堕落了。有了自我意识生命的觉醒,有了自我意识的开端,被动地开始遵循他本性上的欲望,并且以新发现的自我为中心,那么他就变成自私、有罪的人。可是这仅是一阶段,经过这个阶段,他必须进入自我的发展,虽然自私是有罪的,但是也不能真当作罪归给人,直等到他故意的选择自私。而自私的人并不是他本来想要自私,而对自私的挣扎就是通往德行的途径。
2、神学方面
(1)施来尔马赫论罪
施氏认为罪是人肉体官能必然的产物──灵魂与肉体发生关系的结果。肉体上的嗜好,阻止了灵魂的决定力去完成适当的功能,这就产生了罪,而且肉体也产生了一控制性的影响。然而施氏否认罪的客观真实性,并且只承认罪的主观存在,那就是他认为罪仅仅是在我们主观的意识中存在。只有肉体的观念占上风时,罪才有在人里面挣扎的意识,原因是由于对神没有适当的觉知。神已经这样安排人感觉缺乏,并不是因为那缺乏真是罪,乃是供给了一个蒙救赎的机会。“原罪”只不过是一个取得的习惯,是逐渐形成的,就是现在一切本罪的根源。
(2)慕勒尔论罪
慕勒尔(Julius Mueller)是康德的学生,也是居间派的代表者。有关原罪的教义,他也写了一篇专论,论到罪乃为意志违背道德律的自由行动而言。慕氏同意康德的观点,可是他比康德在解释罪的来源上更清晰 ,但柯宁堡哲学家却觉得慕氏关于罪的来源的说法没有什么大的帮助。慕勒尔见出康德所说“根本的恶”(radical evil),是从出生就在人的本性中,或者最低限度是在人任何意志决定前就有了,若没有此就没有罪。既然慕氏不能发现罪的来源,他就在意志非暂时的决定中去寻找,在以先的存在中,已经有了选择(指亚当最初的选择),因此人生来就是有罪的与败坏的。这学说实在是太玄妙了,完全无法证实,所以很少有人接受此说。
(3)黎秋论罪
黎秋认为罪是出于无知,是人道德发展的必然阶段,是与黑格尔一致。黎秋与施来尔马赫一样,主张人只能从义的观点来认识罪。人必须以寻求神国为至善,但是人不知至善为何物,所以走向相反的方面作恶事。本罪──只有这个罪才是黎秋承认的──是与神的国相反对的。关于此理想知识的增加,就带来了罪的意识,可是实际上正如奥尔(Orr)所说:“附加在行动上的罪,只是罪人意识中的感觉而已,使他与神分离,而只有在福音书中所说上帝的那种父爱才能叫他胜过这种感觉。”(The Christian View of God and the World,P.179)神并没有真正把罪孽归予人,乃因为我们现在正活在无知中,所以若以为神正对人发怒,那纯粹是一种幻想。
(4)田南特论罪
田南特(Tennant)在他论“罪的来源与传递”的讲座中,从进化论的观点发挥了罪的教义。他否认人从无意识所承袭来的冲动、欲望与性格,而被称为有罪;认为以上所提罪的事实,不能真正成为罪,只有在与道德命令相违反的时候才构成为罪。人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成为一有道德的人,具有一未决定的意志(田南特并没有解说,既在人里面有这样的意志,又如何服从进化的法则),而这个意志是构成罪唯一的原因。罪被解说为:“意志在心思、言语、或行为上所表现出来的活动,与个人的良心、善良的观念、道德律的知识,以及神的旨意相违反。”田南特承认罪的普遍性,并且承认我们的本性与环境是这样的恶劣,而要使我们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实是一件“巨大困难的工作”。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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