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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来源:http://www.sxpc.gov.cn/276/954/cwhcs17/hywj/202004/t20200402_10033.shtml | 作者:pmof8655b | 发布时间: 2020-11-23 | 101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场所内常住和暂住人员的管理,将常住人员报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内常住或者暂住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办法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经认定和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认定的宗教团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按照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主要教职擅自离开宗教活动场所超过六个月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时调整主要教职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设区的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由拟任用地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场所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经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由拟任用地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省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和目的地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双方宗教团体分别报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或者邀请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本省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不得干扰正常宗教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便利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禁止以举办研学旅行、夏令营、修行营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向省出版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
  禁止销售、超范围散发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第二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财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二)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
  (三)利用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开展宗教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性捐赠;
  (四)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五)其他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的商业运作。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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