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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全文
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9/07/content_5223282.htm | 作者:pmof8655b | 发布时间: 2020-11-23 | 142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十五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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