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太原市基督教第七次代表会议2008年8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太原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太原三自”。(英文译名为: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 in Taiyuan.)简写为:(Taiyuan TSPM),与太原市基督教协会合称“太原市基督教两会”。
第二条 本会为太原市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带领全市基督教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高尚的社会道德风尚;增强教内外团结,为办好太原教会提供服务,引导全市基督徒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使全市基督徒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太原市民政局社团管理依法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太原市桥头街98号。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 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基督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二) 坚持基督教的“三自”原则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保卫和发展“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
(三) 积极学习和推进神学思想建设。
(四)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事工。
(六)会同基督教协会,参照社会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积极改进教牧人员的生活费、补助、退休等保障制度,以保障其生活安定;
(七)带领全市广大基督徒为维护国家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祖国统一,为开展海外友好交往与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八)努力加强同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全省各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讨和学习各市在工作和管理方面的先进办法和经验,为办好教会提供依据。
(九)本会与太原市基督教协会在规定范围内,联合召开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也可与该会共同召开其它联席会议。
(十)本会与太原市基督教协会是分工合作关系,配合与协助太原市基督教协会做好全市教会各项事工。
(十一)本会决议涉及地方的,各市、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各区、堂、点教务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信徒
第七条 本团体的管理范围是太原市行政辖区内各区(县)基督教堂点的信徒和因工作或其它原因常年居住在太原参加本会活动的信徒。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信徒,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太原市户口的基督徒和实际常年居住在太原的基督徒,以及经本会正式聘请的教牧人员;
(二)承认正统的基督教基本信仰,承认《圣经》的权威性和接受《使徒信经》;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维护教会合法权益;
(四)自愿加入本会,并努力服务于本会各堂点;
(五)在本会管理范围内密切联系各堂点信徒。
第九条 信徒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向太原市基督教会申请受洗;
(二)经本会教牧人员或各堂点负责教务的同工谈话、考核后,在太原市基督教各堂受洗,及历史上已在基督教内受过洗礼的;
(三)信徒受洗加入教会的,只要具备第八条的五个条件,即获得本会信徒资格。
第十条 本会信徒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三)接受本会提供的在规章制度范围内的服务;
(四)参与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信徒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本会不收会费;信徒可按自己的经济能力,在各教堂所设的奉献箱内自愿奉献钱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信徒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教会;信徒如果放弃基督教信仰或受洗后从来不参加本会的礼拜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信徒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它违法的行为,经本会常委会或主任会务会议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本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市辖区内各堂点组织与太原市基督教协会共同选派代表组成。该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本会委员会;
(三) 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 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延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壹年。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须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长会务会议研究提名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是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 选举产生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必要时,得增补或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新增常委任期到下一届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凡召开常委会时,常委无故三次不到会者,即视为自动放弃常委资格,可在委员会上宣布罢免;需要增补常委时,其候选人从委员中提出;委员会上选举产生后,即成为本届常委。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任期到下届为止,连选得连任。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不可抗力事件:如主要负责人患重病、本市地震等自然灾害,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到下届为止,连选得连任。本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不可抗力事件:如主要负责人患重病,本市地震等自然灾害,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 主任、副主任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仍需留任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报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五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任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督促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签署经济合同;
(五)代表本会行使民事行为;
(六)审批本会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市基督教两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堂点开展工作;
(三)拟订堂点规章制度,提交主任会务会议通过实行;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堂点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
(五)决定市基督教两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在基督教协会总干事因其它原因不能主持基协工作的情况下,可由爱国会秘书长兼任基协总干事的工作;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会务会议主持召开;主任会务会议是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组织;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重大工作。必要时,得与太原市基督教协会会长会务会议举行联席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宗教房产出租收入;
(二)来自各堂点的捐赠和基督徒的自愿奉献;
(三)政府资助;
(四)分支机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或服务所产生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务院第145号令接受基督徒的自愿奉献款。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事工的发展,除合理分配给教牧与工作人员生活费外,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太原市基督教信徒公布。涉外捐赠应向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财务方面的审议和太原市民政局在社团方面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生活费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并报太原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太原市基督教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太原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太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太原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12 日太原市基督教第七届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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